26人的实习准驾车型被公告作废:实习期内记满12分,销的是哪一栏资格
北京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2026年10月15日发布《关于机动车驾驶人实习准驾车型作废的公告(2026年9月)》:部分机动车驾驶人在实习期内发生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被记满12分,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72号)第八十条的规定,实习准驾车型驾驶资格被依法注销,现公告作废。随附清单共26人,备注栏分成两类:注销初领实习准驾车型5人,注销增驾实习准驾车型21人。公告只给结果,值得刚拿证和正在学车的人读的是它背后的那条规则。
第八十条只有一句话,但对象分两种
第八十条原文是:机动车驾驶人在实习期内发生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被记满12分的,注销其实习的准驾车型驾驶资格。关键词是实习的准驾车型,而不是这名驾驶人名下全部驾驶资格。第七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初次取得汽车类准驾车型或者初次取得摩托车类准驾车型后的12个月为实习期;同条第二款要求在实习期内驾驶机动车,应当在车身后部粘贴或者悬挂统一式样的实习标志。第七十七条第一款列了实习期内的禁驾范围,第二款规定上高速应当由持相应或者包含其准驾车型驾驶证三年以上的驾驶人陪同,第三款专门写了在增加准驾车型后的实习期内,驾驶原准驾车型的机动车时不受上述限制。把这几条并起来看,公告区分初领和增驾两类备注就不奇怪了:前者实习期挂在第一次拿到汽车类或者摩托车类的那本驾驶证上,注销等于把刚拿到的资格清零;后者是已经有一种准驾车型,又在新增车型的实习期内被记满12分,被注销的是新增那一栏,原有准驾车型不受影响。需要提醒的是,规章把实习期定义落在初次取得汽车类、初次取得摩托车类这两个节点上,具体某一次增驾是否新设实习期要以驾驶证档案和车辆管理部门的认定为准,别拿网上的说法替自己算。
记满12分本身还有一道学习考试
第八十条处理的是资格,记分另有安排。第七十一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机动车驾驶人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外,实行累积记分制度,记分周期为12个月,满分为12分;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记分达到12分的,应当按规定参加学习、考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四条也写明,对累积记分达到规定分值的机动车驾驶人,扣留机动车驾驶证,对其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教育,重新考试,考试合格的发还机动车驾驶证。所以实习期内被记满12分的人要面对两件事:先把满分学习和相应科目考试走完,再按重新申请的路径处理被注销的那一栏资格。
注销之后还能不能直接再考
规章对被注销的人留了通道。第二十七条规定,申请机动车驾驶证的人符合本规定要求的驾驶许可条件,有原机动车驾驶证因超过有效期未换证被注销、因未提交身体条件证明被注销、由本人申请注销、因身体条件暂时不符合规定被注销,以及原机动车驾驶证或者准驾车型资格因其他原因被注销等情形的(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被撤销的除外),可以按照第十六条第一款和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直接申请相应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考试。第二十八条同时明确,属于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情形之一的,车辆管理所还应当核查申请人的驾驶经历。第七十九条最后一款还提了前提:按照第二十七条规定申请机动车驾驶证,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者交通事故未处理记录的,应当先处理完毕。
拿证头一年,把这张单子背下来
- 车身贴实习标志:第七十六条第二款用的是应当,不是建议。
- 八类车不碰:实习期内不得驾驶公共汽车、营运客车或者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不得驾驶载有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剧毒或者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驾驶的机动车不得牵引挂车。
- 上高速要有人陪:陪同驾驶人须持相应或者包含你准驾车型驾驶证三年以上;只有驾驶原准驾车型时才不受实习期限制。
- 把记分当余额看:一个周期12分,实习期内记满就要被注销实习准驾车型。定期在交管12123上核对记分状态和违法记录,对某条记录有异议的尽快申请核查,别把处理拖到周期结束。
本公告针对北京市2026年9月被注销实习准驾车型的人员,各地车辆管理部门的公告格式与办理细节以当地主管部门最新公告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