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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州交警公告两人被吊销驾驶证:扣留证件后15日内必须去处理,逾期无正当理由就吊销

2026-10-30 更新 255 次阅读 交通法规

北京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通州交通管理支队2026年10月30日发布《关于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人送达处罚决定的公告》:马华君、杜红勤2人发生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被本机关依法扣留驾驶证后,超过15日未接受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二款,机关已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现予公告送达;处罚决定内容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公告同时写明,被处罚人自本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可以到通州交通管理支队领取处罚决定书,逾期视为送达。

这份公告只有两行正文,但它把一条很多人忽略的规则摊开了:驾驶证被扣留之后,处理期限是15日,拖下去的结果不是“罚点钱”,而是吊销。

扣留、移交、接受处理、吊销:一条完整的时间线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写得极清楚,一共三款,逐句对应一个时限:

  • 执行职务的交通警察认为应当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给予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可以先予扣留机动车驾驶证,并在二十四小时内将案件移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
  • 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应当在十五日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无正当理由逾期未接受处理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

把这三句串起来看:当场扣证不是终局处理,只是保全措施;案件24小时内移交;当事人有15日到交管部门接受处理的义务;不来的后果由“暂扣或吊销”升级为“吊销”;而吊销必须有一份行政处罚决定书作为凭据。通州这份公告之所以要以公告方式送达,正是因为两名当事人已经找不到当面签收的对象,程序要往下走,只能公示。

“公告送达满60日视为送达”与“逾期视为送达”是同一件事的两种表述,它解决的是程序推进问题,不是给当事人60天的宽限期去继续开车。60日之内去领处罚决定书,还能同时知道自己被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以及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被扣证之后最容易踩的三个坑

第一个坑,以为驾驶证被扣了还有“另一本”可以开。扣留期间驾驶证已经不在你手里,准驾资格虽未注销,但驾驶行为在检查时无法出示证件、且常伴随其他违法,一旦被查获会按无有效驾驶证件处理并叠加处罚,具体定性与处罚幅度以决定书为准。

第二个坑,以为不去处理,处罚就“悬着不生效”。恰恰相反,不去处理时机关仍可以依职权作出吊销决定,再用公告方式送达;公告期满视为送达,复议和诉讼的期限也开始起算——期限过去之后,连争辩程序的机会都没了。

第三个坑,把“暂扣”“吊销”“注销”当同一件事。暂扣是有期限的扣留,期满按程序领回;吊销是行政处罚,资格被强制终止,重新取得要按现行规定重新申请并参加全部科目考试;注销是车管业务的资格登记状态变化,其中“超过有效期一年以上未换证”这类情形被注销、且注销未超过两年的,依《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七十九条第二款,参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合格后可以恢复驾驶资格。三者下一步动作完全不同,只有决定书上写的那一项才是你的情况。

证件被扣之后,把这五步按顺序做完

  1. 向当场执勤民警索取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核对凭证上的违法时间、地点、拟作出的处罚种类、处理机关、处理地点和15日期限的起算日。
  2. 在15日内到凭证载明的处理机关接受处理;工作日安排不开就请人代办查询,但本人到场处理违法行为、参加学习的安排不要拖到最后一日,避免复查、学习排期赶不上。
  3. 需要参加学习的(记满12分等情形),按交管部门的通知预约学习和相应科目考试,学习考试完成情况和期限问清并记录日期。
  4. 收到处罚决定书签收时逐字读四项内容:认定的事实、处罚依据条款、履行方式和期限、救济途径与期限;有异议当场提出,不要只签不读。
  5. 如果确实无法在期限内到案(住院、在外地、证件遗失等),保留可证明的书面依据并及时向办案机关说明;这份通州公告给出的结论是“无正当理由逾期未接受处理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理由能不能成立由办案机关判断,但材料不交就等于放弃抗辩。

本类公告涉及的具体人员、处罚种类和送达安排以北京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及其支队发布的公告原文为准;各地对扣留证件后的处理安排与学习考试期限略有差异,以当地主管部门最新公告为准。

# 扣留驾驶证# 吊销驾驶证# 公告送达# 行政处罚#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 接受处理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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