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再公布33套电子警察、公示5个工作日:设备要检定、5日内审核、当日可查、30日内处理,时限一次列清
2026年10月23日,深圳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发布《关于公布启用33套交通技术监控设备的公告》:为做好交通安全管理、公开公正开展道路交通行政执法,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57号)第十六条规定,将深圳市启用的33套固定式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设置地点予以公布,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设备点位详见附件清单,落款为2026年10月23日。同一份公告在深圳市公安局、市公安局交管局和市政府门户网站三处发布。这份几百字的通告,正好把电子警察从装到哪里到怎么处理违法的完整链条交代清楚了。
为什么必须先公布地点
157号令第十六条的原文有两层:交通技术监控设备的设置应当遵循科学、规范、合理的原则,设置的地点应当有明确规范相应交通行为的交通信号;固定式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设置地点应当向社会公布。这就是各地交警隔三差五发布启用几套设备公告的法律原因——公示的目的在于告知,而不是钓鱼执法。同一批设备里如果承担测速功能,第十七条还要求使用固定式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测速的路段应当设置测速警告标志。
设备自己得先合格
第十五条规定,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执法记录设备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需要认定、检定的交通技术监控设备应当经认定、检定合格后方可用于收集、固定违法行为证据,并且应当定期维护、保养、检测,保持功能完好。作为处罚依据的记录资料,第十八条要求清晰、准确地反映机动车类型、号牌、外观等特征以及违法时间、地点、事实。移动测速的门槛更高:使用移动测速设备测速的应当由交通警察操作,使用车载移动测速设备的还应当使用制式警车。
四个时限,记下来就能自己盯流程
- 5日内审核录入:设备收集违法行为记录资料后五日内,违法行为发生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记录内容进行审核,经审核无误后录入道路交通违法信息管理系统,作为处罚违法行为的证据(第十九条)。
- 录入当日可查:信息录入系统后当日,违法行为发生地和机动车登记地的交管部门应当向社会提供查询(第二十条)。
- 5日内通知、30日内处理:发生地交管部门应当在录入后五日内,按机动车备案信息中的联系方式,通过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手机短信或者邮寄等方式,将违法时间、地点、事实通知违法行为人或者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并告知其在三十日内接受处理(第二十条)。
- 核实后3日内消除:属于应予消除情形并经核实的,发生地或者机动车登记地交管部门应当自核实之日起三日内予以消除(第二十二条)。
30日内处理不了,可以延期
第五十三条给了出口:违法行为人或者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收到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通知后应当及时接受处理;无法在三十日内接受处理的,可以申请延期处理,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第五十四条同时提醒:机动车有五起以上未处理的违法行为记录,且未在三十日内接受处理又未申请延期的,交管部门会把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依法享有的权利告知当事人。所以车辆有多年违法积压的人,不要指望不处理就自然过去。
有异议怎么办,三条渠道和一个时限
第五条规定,违法行为人可以在违法行为发生地、机动车登记地或者其他任意地交管部门处理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的违法行为;对记录的违法事实有异议的,可以通过交管部门互联网站、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或者违法行为处理窗口提出。处理地交管部门应当在收到当事人申请后当日,通过系统通知违法行为发生地交管部门;发生地应当在五日内予以审查,异议成立的予以消除,不成立的告知当事人。第二十二条还列了八类应当消除的情形,日常最容易碰到的是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救援车辆、救护车、工程救险车记录的违法,机动车被盗抢期间或者号牌被他人冒用期间的记录,因救助危难或者紧急避险造成的违法,已经在现场被交通警察处理的,因交通信号指示不一致造成的,以及记录资料不能清晰准确反映违法事实或者号牌信息比对错误的。
学员和车主的六步动作清单
- 看到启用公告先收藏,重点看点位属于哪类违法:路口按灯、限速、专用车道还是禁停。
- 处理违法前先在官方渠道查记录,确认违法时间、地点、事实三要素是否清楚;不清楚的可以直接提出异议。
- 备案准确的联系方式,交管部门是按备案信息通知的,联系方式失效等于放弃了知情与申辩的起点。
- 30日内处理不完的,主动申请延期,别把延期变成五起以上积压。
- 借车、租车给朋友开之前确认驾驶人,因为设备记录经核查能够确定实际驾驶人的,可以记录为实际驾驶人的违法信息(第二十一条)。
- 新学员上路前先记住一句话:设备拍摄的是证据,规范设置的交通信号才是判断依据,看到路口有明确信号就要按信号走。
本篇程序条款取自深圳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公布的157号令全文页,深圳本批设备以公告附件清单为准。各地设备数量与点位由当地公安交管部门公布,具体处理以当地主管部门最新公告为准。